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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了将显著性商标和非显著性商标区分开,许多国家在商标法中都规定了不具有显著性的标记:一是商品的通用名称、图形和型号。商品通用名称、地名、图形和型号等具有普遍性缺乏显著性,特定名称除外。 二是叙述性商标。注册商标标志如果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、原料、用途、重量、数量、产地及其他特点的,则属于缺乏显著性而不能获准注册。 三是功能性三维标记。功能性三维标记是指商品自身的性质所产生的形状、为了获得技术效果而需要的形状。它属于同类商品共有的形状,不具有显著特征,商标咨询注册商标局,出于公有领域,因此不能注册。如不能用椰子图形、棉花图形等作为此类商品的注册商标。
防御商标是指不以使用为目的,而在与其注册商标(通常为**商标或显著性很强的创意商标)*商品非类似的商品上注册的相同商标。如日本电器制造商索尼(SONY)电器公司,在自行车、食品等许多与电器并不类似的商品上注册了“索尼”(SONY)商标,以防止他人使用,专业商标咨询注册,有损“索尼”声誉。取得防御商标注册后,原商标(正商标或称主商标)的**权范围得以扩大。如他人在非类似商品上使用该商标,则不为侵犯防御商标的权利,而为侵犯原注册商标(正商标)的**权。只要正商标在使用,商标局商标咨询注册,防御商标也视为使用,这样防御商标不会因为不使用而被撤销。 之所以要进行防御商标的注册,一个重要的原因还是因为一些不讲信义的制造商或销售商将他人**商标使用在那些与商标所有人的商品全然无关或关系甚微的商品上,商标咨询注册,利用**商标为自己的商品打开销路,并因而损害**商标和消费者的利益。例如“柯达”(KODAK)商标是美国柯达公司在照相机、胶卷和摄影器材上注册的商标,并且是人们比较熟悉的**商标。一家印度公司以“柯达自行车公司”为名称从事经营活动,并申请将“柯达”商标注册在自行车商品上。实际上,该印度公司是假借“柯达”之名,来实现自己的不正当的目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