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经审查,通许商标授权,申请人申报类别不正确或项目名称不规范的,商标局将发放补正通知书要求申请人进行补正。
《商标法》*二十五条规定,商标授权,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*yi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,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,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,或者按照相互承认**权的原则,可以享有**权。
申请人依据《商标法》*二十五条要求**权的,选择“基于*yi次申请的**权”,并填写“申请/展出国家/地区”、“申请/展出日期”、“申请号”栏。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交**权证明文件(包括原件和中文译文);**权证明文件不能同时提交的,应当选择“**权证明文件后补”,并自申请日起三个月内提交。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**权证明文件的,视为未要求**权。
**权证明文件是指申请人提交的*yi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,该副本应当经受理该申请的商标主管ji关证明,并注明申请日期和申请号。
中国台湾地区申请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并要求中国台湾地区**权时,应当使用《商标注册申请书(中国台湾地区申请人**)》。